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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第十二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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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4-12-22
【实施日期】 1994-12-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第十二条的决定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

       

      

      全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主任会议提请修改《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第十二条的议案。决定,在《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程》第十二条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已经成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一次审议通过”的内容。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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