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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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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5-06-24
【实施日期】 1995-06-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1995年4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郑州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1988年8月17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颁布实施七年来,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大部分内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重复的,某些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悖。因此,会议决定,废止《郑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并报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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