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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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行政收费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会议决定,批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行政收费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由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郑州市行政收费罚款管理暂行办法》。
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郑州市行政收费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5年4月27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2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郑州市行政收费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议案。会议认为,1987年10月24日郑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同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行政收费罚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八年来,对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和省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规章的出台,《郑州市行政收费罚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此项管理工作的需要,某些条款的规定甚至有悖这些政策、法规、规章。因此,会议决定,废止《郑州市行政收费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并报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