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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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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5-07-10
【实施日期】 1995-07-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5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文

      天津市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于1996年2月任期届满,现对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1995年10月至12月进行。1995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时间以此日为准。12月20日至24日进行投票选举,各乡、民族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的规定确定。

      三、依照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东丽区人大常委会为么六桥回族乡、蓟县人大常委会为孙各庄满族乡,在按照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该民族乡代表名额基础上,分别另加百分之五的代表名额。

      四、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办乡级代表选举的有关事宜。

      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乡级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乡级代表选举的具体事宜。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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