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5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文
天津市本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于1996年2月任期届满,现对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在1995年10月至12月进行。1995年12月20日为选举日,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时间以此日为准。12月20日至24日进行投票选举,各乡、民族乡、镇投票选举的具体日期,由区、县人大常委会决定。
二、下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区、县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的规定确定。
三、依照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东丽区人大常委会为么六桥回族乡、蓟县人大常委会为孙各庄满族乡,在按照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该民族乡代表名额基础上,分别另加百分之五的代表名额。
四、按照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市人大常委会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天津市直接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承办乡级代表选举的有关事宜。
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设立乡级选举工作办公室,在区、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负责乡级代表选举的具体事宜。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