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5年5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废止〈无锡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该暂行条例。
本决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