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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昌、漯河、三门峡三市人大换届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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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5-10-31
【实施日期】 1995-10-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昌、漯河、三门峡三市人大换届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许昌、漯河、三门峡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6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现对许昌、漯河、三门峡三市人大换届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时间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许昌、漯河、三门峡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应在1996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关于代表名额

      根据选举法规定和三市1994年底人口总数,三市人大代表,总名额分别确定为:许昌市389名,漯河市343名,三门峡市332名,届内不再变动。

      三、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依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许昌等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名额分别确定为:许昌市30名,漯河市30名,三门峡市30名,届内不再变动。

      许昌、漯河、三门峡市人大换届,是三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工作,加强领导。在换届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依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保证换届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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