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昌、漯河、三门峡三市人大换届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5年10月3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许昌、漯河、三门峡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6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现对许昌、漯河、三门峡三市人大换届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时间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许昌、漯河、三门峡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应在1996年6月底以前完成。
二、关于代表名额
根据选举法规定和三市1994年底人口总数,三市人大代表,总名额分别确定为:许昌市389名,漯河市343名,三门峡市332名,届内不再变动。
三、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依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许昌等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名额分别确定为:许昌市30名,漯河市30名,三门峡市30名,届内不再变动。
许昌、漯河、三门峡市人大换届,是三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工作,加强领导。在换届中,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依照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保证换届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