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06-18
【实施日期】 199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决定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0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

       

      

      全文

      为了使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办法与省人大常委会1996年9月16日通过的《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的规定相一致,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取标准由学校提出,经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高等学校收取学生的学费,用于发展本校的教育事业,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