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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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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07-09
【实施日期】 1996-07-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继续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监督的决议

      (1996年7月9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员副主任刘文藩作的《关于迎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和加强人大环境保护法律监督工作的报告》,以及市环保局局长刘金生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迎接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199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环保执法检查组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丙乾所作的重要讲话、检查组提出的《对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搞好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的意义。全市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动和促进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环境保护主要任务的落实。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环保执法检查组肯定的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全市人民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多年来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要再接再励,积极落实检查组提出的要求。会议同意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希望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搞好我市环境保护工作。

      一、继续抓好群众投诉的办理工作。这次执法检查和检查期间,群众通过热线电话和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保护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在已经承办的基础上,继续抓紧办理,保证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已经解决的问题,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复;正在处理的问题要督促检查,限期完成;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把污染降到最低限度,并向群众说明;个别“老大难”问题,要制定方案,逐步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保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制止和举报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先进典型,批评和揭露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问题,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和执法监督。要根据本市需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或者修订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要继续搞好人大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对四年来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难点和重要问题开展跟踪复查,督促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快重点污染源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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