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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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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09-03
【实施日期】 199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修正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7年修正本)》)

      (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修正的《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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