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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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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09-05
【实施日期】 1996-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二千元。

      二、政府规章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五万元。

      三、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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