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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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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10-04
【实施日期】 1996-10-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民商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要安排一部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补助经费,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有所增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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