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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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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6-12-12
【实施日期】 1996-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12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洛阳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大常委会按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办理。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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