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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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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1-20
【实施日期】 1997-01-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

      (1997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文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废止《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广东省公司条例》、《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议案。鉴于我省上述三个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内容在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应当统一执行国家法律,决定废止我省的上述三个地方性法规。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有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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