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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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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3-14
【实施日期】 1997-03-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实施。我市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规定的房产纠纷仲裁案件,已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八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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