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1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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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于1995年9月1日实施。我市199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规定的房产纠纷仲裁案件,已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八条和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青岛市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