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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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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5-14
【实施日期】 1997-05-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1997年5月14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引进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项目,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沟通友谊,对本市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的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二)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证章。

      荣誉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出入本市边境、口岸时,凭荣誉市民证书,各检查、检验单位给予优先办理手续等方便;

      (二)应邀参加本市重大庆典活动;

      (三)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四)凭荣誉市民证书,在本市医院优先就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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