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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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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7-01
【实施日期】 1997-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南昌滕王阁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案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旅游事业管理局是滕王阁名胜区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滕王阁管理部门),负责滕王阁名胜区保护工作。”

      二、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在景区不按照规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以5元至20元罚款。”

      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删去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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