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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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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8-20
【实施日期】 1997-08-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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