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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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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8-07
【实施日期】 1997-08-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1997年8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经请示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550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现对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84232人选一名代表,市镇每21058人选一名代表(以自治区1996年底农村、市镇人口数为准)的原则分配。

      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不少于2人。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人。

      三、维吾尔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43.64%,汉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的34%,哈萨克族、回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等少数民族应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占总名额的22.36%。

      对在自治区境内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代表名额应有适当的照顾。

      四、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县、自治县,自治区境内聚居的人口特少的民族,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名额,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自治州、设区的市和有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进行选举。

      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自治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表现较好,为广大群众听信任。

      六、各自治区、设区的市、和田、喀什、阿克苏、吐鲁番、哈密地区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石河子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疆部队应于1997年11月底以前选出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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