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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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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8-28
【实施日期】 1997-08-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的决定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省树、省花的议案》,决定确定榕树为“省树”、水仙花为“省花”。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省树、省花的宣传,进一步激发人们爱树、爱花的高尚情操,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和绿化意识,加快城乡绿化、美化步伐,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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