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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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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9-11
【实施日期】 1997-09-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1997年8月1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1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修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等两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议案。经过审议,决定对《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犬只,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破坏蔬菜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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