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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1997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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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9-29
【实施日期】 1997-09-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1997年修正本)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修正的《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2004年修正本)》)

      

      

      分类名称公安公布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状况 已修改

      公布日期1997-09-29施行日期 1997-09-29失效日期 --

      

      

      (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的决定》修正的《贵州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2004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互相约定条件,以任何形式,用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行为。

      第三条 赌博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和取缔。

      第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偶尔参与赌博,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单处或并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经常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圈套骗取他人财物的;

      (三)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单处或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以赌博为圈套骗取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

      (二)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再犯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或窝赌抽头,情节较轻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以巨资赌博的;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交通工具或窝赌抽头,情节较严重的;

      (三)诱骗、胁迫、教唆他人赌博的;

      (四)阻碍查禁赌博或包庇、纵容赌博行为的。

      第九条 诱骗、胁迫、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赌博的,应从重处罚。

      第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支持、包庇、纵容赌博活动的,勾结赌徒从中谋利的,依照本条例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主动承认错误交待赌博事实,交出赌资、赌具和赌赢的财物,并能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十三条 赌债一律废除。赌博所得财物应予追缴没收。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查获的赌博财物、赌具和罚款,应开具收据。没收的赌博财物及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没收的赌博财物、赌具和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从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城镇基层组织应经常向群众宣传赌博的危害性,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

      对明知本单位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应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依法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对制止、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奖励。

      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的人报复、行凶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查处赌博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

      本条例处罚的裁决和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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