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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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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9-27
【实施日期】 1997-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删去罚款的规定,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删掉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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