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种用家畜家禽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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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吉林省种用家畜家禽管理条例》、《吉林省乡(镇)村集体企业条例》、《吉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吉林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吉林省产品质量纠纷仲裁条例》、《吉林省商品交易管理条例》、《吉林省矿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