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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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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9-24
【实施日期】 1997-09-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法规的决定

      (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鉴于国家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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