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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条例》、《抚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抚顺市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09-27
【实施日期】 1997-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条例》、《抚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抚顺市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决定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附一: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二: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三: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的决定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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