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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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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10-17
【实施日期】 1997-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18日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全文

      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废止〈徐州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作原则性的重大修改,《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徐州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就失去了原有的法律基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决定废止《徐州市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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