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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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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10-24
【实施日期】 1997-10-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决定

      (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确定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97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决定如下:

      一、各市、县、自治县应选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农村按人口每44032人选代表一名,城镇按人口每11008人选代表一名。

      各市、县、自治县代表名额应不少于十名。

      二、人民解放军驻海南省部队应选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五名。

      三、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不少于少数民族人口在全省总人口中的比例。

      四、为了保证人口特少的地区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区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有关的市、县、自治县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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