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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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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10-15
【实施日期】 1997-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议案。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公布施行,城市房产纠纷仲裁由依据该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承担。因此,决定废止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城市房产纠纷仲裁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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