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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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89年9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的《西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