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7-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修正的《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修正的《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