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修正的《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修正的《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