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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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吉林省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吉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禁止赌博条例》、《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吉林省出版管理条例》、《吉林省血液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