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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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8月4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于1991年1月1日起执行的《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