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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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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7-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编者注:修改内容见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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