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使用音响设备,不听制止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除该条中的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