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7-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规定使用音响设备,不听制止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除该条中的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