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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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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11-14
【实施日期】 1997-11-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搭售商品所获利润,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搭售商品总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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