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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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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7-12-19
【实施日期】 1997-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完成植树任务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逾期不补栽的,按有关规定收取补栽费用。”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退还和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视其情节,处以50元至3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款、没收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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