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
一、常住人口在20万以下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1~13名;常住人口在20万至40万(含20万和40万本数)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5~17名;常住人口40万以上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21名。
二、省会市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名;地级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