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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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农林委员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议案》。会议同意省人大农林委员会报请的议案,决定废止《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