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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执行《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中有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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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8-01-04
【实施日期】 1998-0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执行《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中有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议暂停执行《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职工社会保险条例》中有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规定条款的议案。鉴于珠海市被国家和省确定为全国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城市之一,以及国务院已确定统一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兹决定:在珠海市进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点期间,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该市根据国务院规定精神制定的《珠海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珠海市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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