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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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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8-02-27
【实施日期】 1998-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2月27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和代表联络及选举事务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立法工作的规划、综合、协调、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研究室。

      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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