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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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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8-05-29
【实施日期】 1998-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决定

      (1998年5月29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废止)

      (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部分决定决议及法规解释的决定》废止) 

      

      全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暂行减免的议案》,决定批准,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暂行停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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