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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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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8-06-04
【实施日期】 1998-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8年4月1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编者注:修改内容见2002年9月24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编者注:修改内容见2002年9月24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全文

      条例第五十二条: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修改为:无证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和经营;情节严重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不按指定的农作物种类和地点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经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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