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5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的议案,决定对《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和面积的认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为准。”
二、删去原条例第十五条。
三、将原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非住宅房屋的认定,以拆迁封户前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记载的使用性质为准。”
四、将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修改后《条例》的序号相应调整。
六、《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