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7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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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终止施行〈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条例》自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保证我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于1997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大连市公民义务献血和医疗用血条例》的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因此,决定于1998年10月1日起终止该项法规的施行,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