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27日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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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废止《沈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议案,决定自1998年10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