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8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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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本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办的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修改《本溪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议案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这个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自1998年12月31日废止《本溪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法规废止后,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依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