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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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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9-09-15
【实施日期】 1999-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其他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1999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执行工作的报告》,并作如下决议:

      一、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二、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制定与法律相悖、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或者文件。任何组织、个人都不得干预、阻碍、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三、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审判权,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坚决反对和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对干预、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人,依法采取必要的民事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执行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法水平,严明执行工作纪律,对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高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强化和改进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监督和指导。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帮助人民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改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

      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把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五、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听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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