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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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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0-05-27
【实施日期】 2000-05-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的决议

      (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六次会议)

       

      

      全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立法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为贯彻实施这一规定,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法规草案统一审议机构以前,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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