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室负责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决定
(2000年7月27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鉴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尚未设立统一审议的机构,决定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室从今年七月一日起至明年举行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之前承担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