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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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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1-09-28
【实施日期】 2001-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的决定

      (2001年8月23日乌鲁木齐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35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于1993年颁布实施,对我市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的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大作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对《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进行了修订,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献血条例修订案》,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在报请批准期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对我市献血条例修订案规范、调整的内容均做了规定。为此,决定废止《乌鲁木齐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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